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4年10月28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4年9月23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4年8月13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赵某某以出具开票费、好处费等条件通过孙某某介绍王某某(另案处理)(河北**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河北**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306083.32元,税额:52034.18元,且已认证抵扣。
2013年10月份经李某某介绍王某某(河北**有限公司负责人)向青岛**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361322.38元,税额:61424.82元,且已认证抵扣。
2013年10月12日,肥乡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冯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委托李某甲向“青岛**造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金额:171384元,税额:16984元,已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向东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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