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8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7时许,杨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载陈某某、范某某,沿309国道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肥乡区某某公司门口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撞到309国道南北线连接桥护栏后致使车辆驶入路中间沟内,造成同乘人陈某某死亡,杨某某和范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弃车逃逸。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肥乡区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肥乡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等;2.证人范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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