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转取保候审;又因该行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3月27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绰号“肖某在”),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第**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转取保候审;又因该行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3月27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肖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4日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下午3、4点钟,被告人肖某、肖某与刘某甲(另案处理)三人因怀疑刘某乙偷了一辆摩托车,遂以刘某乙偷了其亲戚的摩托车为由,在新化县琅瑭镇杨木洲汽车站附近,要刘某乙交10000元了结此事,刘某乙说没有这么多钱,肖某、肖某就对刘某乙进行殴打,刘某甲就假装劝说,最后,刘某乙不得不答应去借3000元来,肖某、肖某限其在晚上八点前交清3000元,并将刘某乙所骑的一辆摩托车扣押,刘某乙只好把摩托车和车钥匙交给了刘某甲。不久,刘某乙就借来了3000元,于晚上七点多钟分两次交给了肖某,肖某、肖某、刘某甲得到钱后,每人分得900元,其余300元被他们上网、买烟等开支了。
2020年1月6日,肖某、肖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刘某乙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肖某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若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15173******)、肖某(18373******)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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