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肖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成都**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公司”)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道**段**号**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攀枝花市东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某在先后担任攀钢集团**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钒”)物流中心市场**、成都**物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事业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重庆市**工具有限公司**余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为余某某在废旧资源采购等方面谋取了利益。
2、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肖某在担任**钢钒物流中心市场**、**电子公司**事业部**、**公司**事业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五次收受西昌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寸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为寸某某在废旧资源采购等方面谋取了利益。
3、2017年底至2018年2月,被告人肖某在担任**钢钒物流中心市场营销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四次收受德昌**钒业有限公司、德昌**钒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7万元,为张某某在废旧资源采购等方面谋取了利益。
4、2018年底至2019年,被告人肖某在担任**电子公司**事业部**、**公司**事业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和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17.8998万元,为李某某在废旧资源采购等方面谋取了利益。
5、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肖某在担任**公司**事业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什邡**科技有限公司**谭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为谭某某在废旧资源采购等方面谋取了利益。2020年元旦节前的一天,肖某退还谭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物证;2、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8998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舒慧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9040****;
2.案卷材料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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