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1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在2014年11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管理**游戏厅(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来福超市南侧50米)之机,在游戏厅内私设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违法所得约9000元人民币。
2014年11月23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游戏厅内查获17人参与赌博案件,当场查扣35台游戏机器。经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治安大队认定:查获35台游戏机中有18台39门游戏机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认定书、公安机关扣押、罚没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梁某某、赵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王某甲、汪某某、冯某某、王某乙、黎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某某乙、杨某某、郭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刘某乙、于某某、谭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禹
检 察 员: 曹砾月
2015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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