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月2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同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肖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晋L****3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在临汾市尧都区陵园北路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0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瑞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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