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19日,因未经批准在河套明滩装载运输砂石土料物被绥化市北林区水务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10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铲车司机在绥化市北林区**镇**村河套内非法开采砂石,共采砂10747.2立方米,经绥化市北林区发改局价格认定开采的砂石总价为537360元。2019年10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雇佣翻斗车向绥化市北林区**镇**院内运送砂石,并指使刘某某、于某某(另案处理)指挥车辆、放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价格认定书、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关于肖某某举报他人犯罪的情况说明、关于肖某某一般立功的说明及证据、无犯罪证明等;
2.证人有刘某某、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蒋某某、张某丁、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举报他人犯罪,系一般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20年4月11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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