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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自称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缅甸**,住缅甸佤邦绍帕区**人,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告肖某某运送他人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至中国沧源。2020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沧源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边境巡查工作中,在沧源县勐董镇**村查获4名形迹可疑人员。随即对四人依法进行盘查,经查,四人承认是由境外偷渡入境,其中一名男子自称肖某某,34岁,佤族,缅甸佤邦绍帕区**人,其受人指使,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带领另外3名中国籍男子由边境小路偷渡进入中国境内,被查获后,4人对偷越国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我国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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