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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街***出租屋。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4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益阳(临时)D****白色易咖电动汽车在益阳市资阳区**村陈某某住所旁(非道路地段)由南往北倒车时,由于操作不慎撞到后方障碍物,车辆向前反冲,正好将从旁边菜园走出来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在车辆右前轮胎下,致陈某某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钝性暴力所致的胸部挤压伤死亡。

2020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调查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曾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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