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大执检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岁,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里**号。2018年12月28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利用手机假支付手段,骗取烟酒商店卷烟,后变卖获利,挥霍。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2日14时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开元里1号楼1门102号“芦台村烟酒店”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软盒玉溪香烟两条 。
2018年10月23日19时50分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旭日路487号“阳光新新宇超市”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骗取硬盒中华香烟一条、软盒玉溪香烟一条。
2018年年底的一天,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前营路“裕连升烟酒”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盒玉溪香烟。
2018年年底的一天,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南付营路与正营路交口东南角“百瑞达青年创业超市”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芙蓉王香烟。
2018年年底的一天,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金水街A区6号楼36号底商“永乐柱烟酒便利店”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硬盒中华和一条软盒玉溪香烟。
2018年底的一天,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金水东街“信硕烟酒店”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包黄鹤楼香烟。
2018年年底的一天,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剧场西里君汇名邸“品酒轩”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两条软盒玉溪香烟。
2018年年底或者2019年年初的一天,在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慧捷路金钟新城“水果烟酒”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硬盒中华香烟。
2018年年底或2019年年初的一天,在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慧捷路金钟新城“聚富源烟酒”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盒中华香烟。
2018年年底或2019年年初的一天,在天津市东丽区徐庄子村“兆丰烟酒店”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盒玉溪香烟。
2018年底的一天,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艾维苏便利超市”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赵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包黄鹤楼雅韵香烟。
201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赵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奔驰车在津南区八里台镇双闸村双兴东里底商附近“品天下烟酒茶”诈骗了软中华一条和软玉溪香烟一条。
201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赵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奔驰车在津南区双闸村“八方福达副食超市”诈骗了软玉溪香烟四条,欲拿烟离开时,被店老板发现并将香烟追回。
2019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乘坐一辆白色滴滴出租车在西青区大寺镇腾达路底商附近“汾酒.五粮液烟酒店”诈骗了一条软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城区学府路“扎西德乐超市”诈骗了一条硬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一天, 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乘坐一辆白色滴滴出租车在汉沽区“鑫鼎烟酒店”诈骗了一条软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一被告人天,肖某某甲伙同杨某某乘坐一辆白色滴滴出租车在汉沽区“润泰烟酒店”诈骗了一条硬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一天, 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乘坐一辆白色滴滴出租车在汉沽“鑫红塔烟酒店”诈骗了一条软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王某某在大港喜荣街119号“鑫喜顺烟酒店”骗取一条硬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王某某在大港胜利街220号“鑫喜悦烟酒店”骗取一条软玉溪香烟。
2019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王某某在大港区胜利街242号“汉海烟酒店”骗取软玉溪香烟一条。
2019年1月30日19时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路新立起饭店旁“金千禧烟酒店”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13日晚,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才路525号“港津隆烟酒店”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四条软盒玉溪香烟。
2019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重阳里小区北门的“港港副食店”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硬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2日20时30分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世纪花园小区北门“平价烟酒饮料超市”, 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硬盒中华和一条软盒玉溪香烟。
2019年1月份的一天,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古林里市场“清心果烟酒店”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两条软盒玉溪香烟。
2019年1月份的一天,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旭日路“旭鑫达烟酒店”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三条软盒玉溪香烟。
2019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津岐公路“爱罗烟酒商行”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盒玉溪香烟。
2019年1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长途汽车站“财福满门烟酒”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包玉溪香烟。
2019年年前的一天晚上,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诚信誉烟酒”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包中华香烟。
2019年年前的一天晚上,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腾隆烟酒商行”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包中华香烟。
2019年年前的一天,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春明烟酒”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包玉溪香烟
2019年年前的一天,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鑫逮烟酒”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硬盒中华香烟。
2019年年前的一天,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村“艾尚佳生活超市”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软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的一天,在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与天山路交口“宏运烟酒商贸”内,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用假的手机支付凭证骗取一条硬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至2月初的一天,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43号附近的“巨亨烟酒”,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诈骗了一条软中华香烟。
2019年1月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前光里平房“祥云烟酒副食”,诈骗了一条软盒玉溪香烟。
2019年1月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街幸福路“鸿顺鑫烟酒”,诈骗了一条硬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街幸福路“和家园烟酒超市”,诈骗了一条软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街创业路“开丰烟酒副食百货”,诈骗了一条软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街创业路“宏旺烟酒超市”,诈骗了一条软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北义村天北里小区2号楼西侧底商“烟酒商行”店内,利用手机假扫收款码的方式骗取了一条硬盒中华。
2019年1月份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北义村天北里小区1号楼西侧底商一家叫“春滨烟酒商行”店内,骗取了一条软盒的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津港公路上的“**烟酒超市”店内,骗取了一条软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建设路上永安里小区8号楼底商“鲁圣烟酒”店内,骗取了一条软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建设路上永安里小区北侧底商“喜恒烟酒商行”店内,骗取了一条软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仁居佳园东侧底商“喜盈门超市”店内,骗取了一条软盒的玉溪香烟。
2019年1月份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仁居佳园南侧底商“名品世家”店内,骗取了一条软盒中华香烟。
2019年1月份至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仁居佳园南侧底商“恒亮烟酒”店内,骗取了一条软盒中华香烟。
综上,被告人肖某某共计骗取软玉溪香烟26条,价值5236.4元,软中华香烟17条,价值9911元,硬中华香烟12条,价值4579.2元,软黄鹤楼香烟2条,价值328.6元,硬芙蓉王香烟1条,价值218.36元,总计价值2027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烟草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供货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朱某某、苏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肖某某、同案犯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对罪犯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及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肖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又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建英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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