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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99********,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市**县人,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肖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在网上购买“闲鱼”和“转转”游戏账号、微信号、QQ号,欺骗出售上述游戏账号人称要购买游戏账号并于被害人聊天协商价格,后肖某某给对方发送一个虚假的微信转账截图谎称已付款,并给被害人发送一个客服链接,被害人点开链接后,肖某某使用“莫邻”APP冒充客服人员欺骗被害人缴纳保证金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告人肖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3日,诈骗被害人张某甲500元;

2、2019年1月19日,诈骗被害人张某乙200元,诈骗被害人常某某799元;

3、2019年1月20日,诈骗被害人魏某1699.94元;

4、2019年1月22日,诈骗被害人向某250元;

5、2019年1月26日,诈骗被害人魏某乙748元;

6、2019年1月28日,诈骗被害人李密2099.99元,诈骗易某某299元;

7、2019年1月29日,诈骗被害人孙某某300元;

8、2019年2月3日,诈骗被害人徐某某999元;

9、2019年1月至3月份,诈骗被害人周某某599元,诈骗被害人周某乙500元,诈骗被害人赵某乙258元,诈骗被害人李某45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500元,诈骗被害人赵某丙500元,诈骗被害人任某某300元,诈骗被害人彭某某798元,诈骗被害人李某乙2797元,诈骗被害人杨某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被告人肖某某莫临APP与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张某甲、赵某丙、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被告人肖某某莫临APP聊天记录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凤丽

助理检察员:敦少辉

2019年12月5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1.​ 卷宗证据材料4册;

1.​ 被告人肖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被告人肖某某的量刑建议书1份;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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