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社区。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公司宿舍内,得知被害人石某某的微信密码,后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盗走石某某微信绑定的成都农商银行卡内共计136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3月18日,石某某在使用该银行卡时发现被盗。2020年4月16日,肖某某接民警电话主动投案接受调查。
2020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公司,借用被害人徐某某的手机时,在徐某某不知情下,通过自己持有的电话卡及利用徐某某的身份证件注册了支付宝,绑定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后其多次通过支付宝花呗消费,并使用徐某某的银行卡归还花呗共3329元,同年10月,徐某某发现银行卡内钱款被盗后报警。经核实,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徐某新注册的支付宝透支消费1万余元,同时其使用徐某某的美团借款贷款6000元,使用徐某某的京东共消费及借贷1.6万余元,美团、京东上的钱款均通过肖某某新注册使用的徐某某支付宝内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关联转账。案发后,徐某某已代替归还共计3.2万余元,肖某某退还给徐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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