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4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08月29日23时许,在龙岗区**街道**城**机构盗窃了现金人民币6135元。
2020年8月31日,肖某某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为被害单位追回了人民币5222元。案发后,肖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及名誉损失人民币1.2万元,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认罪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少基
检察官助理 曾淞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交物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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