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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8〕53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0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昭阳区 “**网苑”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将陈某某放在**号机器电脑桌上一部红色OPPOR15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3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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