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住该市芦某某**栋**号,于2020年11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合租住株洲市芦某某**栋**号房。
1、2020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趁被害人范某某在主卧室睡觉时溜进盗窃被害人范某某放置于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过了四五天的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趁被害人范某某在主卧室睡觉时溜进盗窃被害人范某某放置于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趁被害人范某某在主卧室睡觉时溜进盗窃被害人范某某放置于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
3、2020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趁被害人范某某上卫生间之时,溜进该房主卧室盗窃被害人范某某放置于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20年11月12日,民警在被告人肖某某的床单下搜出人民币1200元,并返还给被害人范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入室盗窃4次,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5400元。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栋**号房内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杰来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和检察卷1册、起诉书、换押证;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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