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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市场门口旁,盗得林某某水果档内水果若干以及刘某某**店内米粉若干。

(二)2020年7月13日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再次在本市白某某**街**市场门口旁,盗得林某某水果档内水果若干以及刘某某**店内米粉若干。

(三)2020年7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再次在本市白某某**街**市场旁,盗窃林某某水果档内水果时被当场抓获。

(四)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巷**号**档,盗得王某某放于电脑桌上的小米牌手机一部。

(五)2019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进入本市白某某**街**村**巷**号**房时,被居住于上址的沈某某现场抓获。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于当日就第(四)、(五)起违法行为,对肖某某处于行政拘留二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助理:效博妍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碟二张。

3.缴获赃物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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