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11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8时00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辽B****2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瓦房店市**路**市场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辽B****X号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肖某某受伤。肖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司法检验鉴定,肖某某血中含乙醇量:155毫克/100毫升,肖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前科查询证明瓦房店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