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妨害公务,2016年7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2019年5月1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不服从蒋家湾市场服务中心管理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持杀猪刀将工作人员吴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用刀具一把;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中共宜章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宜章县人民政府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笔录: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市场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工作人员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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