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4********,汉族,高中文化,幼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街**组,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安居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凌晨,张某甲邀请谭某甲、刘某甲、谭某乙(均已判)和被告人肖某某,以及被害人谭某丙、梁某甲在涟源市文艺路麻辣锅夜宵店内吃夜宵。肖某某认为梁某甲曾经在学校欺负过她,便辱骂梁某甲,往其身上扔纸团,并把桌上的碗掀翻将汤水倒在梁某甲身上,梁某甲讲不认识肖某某。张某甲劝阻肖某某,谭某甲认为对方会打其老婆肖某某,便叫谭某乙一起从店外的车内拿了一把水果刀回到店内后。谭某乙遂持凳子砸谭某丙的头部,谭某甲持水果刀朝谭某丙身上捅刺,刘某甲持凳子打在谭某丙头上并用凳子推谭某丙头部。被旁人劝开后,肖某某再次纠缠辱骂梁某甲,并用碗砸梁某甲头部。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谭某丙、梁某甲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4日,谭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谭某丙19000元,赔偿被害人梁某甲19000元。被害人谭某丙、梁某甲均出具了请求放弃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法律责任。
2019年5月21日凌晨,肖某某至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值班室内找梁某甲吵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体检表、疾病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领条等书证;2.鉴定意见;3.提取、辨认笔录;4.光盘;5.证人刘某乙、张某甲的证言;6.被害人梁某甲、谭某丙等人的陈述;7.同案人谭某甲、刘某甲、谭某乙等人的供述;8.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易瑞璠的意见,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肖某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至十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林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0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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