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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4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9时至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容留凃某某、汪某某、廖某某在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号其家中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多人在自己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军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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