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镇自建房家中,容留谭某甲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镇自建房家中,容留卿某某、胡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镇自建房家中,容留卿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镇自建房家中,容留卿某某、邓某某、谭某乙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自动到广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杨龙斌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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