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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组住广汉市******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镇自建房家中,容留谭某甲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镇自建房家中,容留卿某某、胡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镇自建房家中,容留卿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镇自建房家中,容留卿某某、邓某某、谭某乙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自动到广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龙斌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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