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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9********,汉族,专科毕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B****号小型轿车沿建湖县城太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城市嘉园门口路段处,与同方向陈某某驾驶苏J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98.1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证明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3.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肖某某无前科劣迹。

4.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试管照片,证明提取被告人肖某某血样的情况。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98.1毫克。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肖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且其车辆手续齐全。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

8.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肖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9.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明被告人肖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27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B****号小型轿车与其驾驶苏JR****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1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3月27日7时许,其醉酒后驾驶苏JB****号小型轿车与陈某某驾驶的苏JR****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80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扣娣

检察官助理:刘美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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