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0********,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楼西户,现在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道**屯路口,与宁某某驾驶的鲁******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分别对肖某某、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宁某某的测试结果为0mg/100ml,肖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经检验,在送检的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5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最。事故发生后,肖某某与事故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经电话通知能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春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