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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51975********,汉族,中专文化,任昆明市**区水晶**冰场鲜花保温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住长春市宽城区**镇**村**屯**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未经交管部门登记的无号牌“圣火神”正三轮普通摩托车,驾驶室左侧工具箱载乘高某某(两人均未戴安全头盔),由呈贡区斗南村东区38号至呈贡区江尾村。21时14分,当其驾车沿昆明市呈贡区斗南村301号南侧路段由西向东驶出右弯路段时,与对向由向华某甲驾驶的云******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后轮摩托车向左侧翻,致高某某头部、颈部受伤现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颈部损伤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的肇事车辆三轮载货摩托车和云******号“依维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华某甲、华某乙、迟某某六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住昆明市呈贡区**。电话:1555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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