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龚某某、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街**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石花镇大峪桥街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龚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龚某某、曹某某自2019年元月至12月驾驶肖某某的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携带撬棍、扳手等作案工具,先后在本县城关镇、石花镇、庙滩镇及襄城区卧龙镇、樊城区太平镇等地盗窃作案18起,盗窃变压器铜线、焊把线等物品共计价值92041元,销赃后获得赃款8万余元,其中肖某某、龚某某参与全部作案,赃款均分,曹某某参与作案2起(未遂),未分得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襄城区卧龙镇华岗村**经营的**土矿场一S9型50千伏安变压器处,拆开变压器,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661元。

2. 2019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从枣阳返回时见开发区白龙岗鹏越**公司院内无灯,二人翻墙入院后找到该公司配电室,扭开配电柜门盗走电瓶15只。次日销赃给谷城县城关镇张某甲废品收购部,获赃款1200元,肖某某分得700 元、龚某某分得500 元。

3.在上述时间销赃电瓶当天下午,肖某某、龚某某二人再次到鹏越**公司,盗走该公司配电柜内铜条约50余斤,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2672元。

4.2019 年元月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谷城县**公司对面莫家河村一组河边一S7型100千伏安变压器处,拆开变压器,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376元。

5.2019 年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谷城县石花镇老君台砖瓦厂,乘夜晚厂区无人之机,盗走车间内的电焊机焊把线十二、三米。次日,二人将焊把线销赃至谷城县城关镇张某甲废品收购部,获款600元由二人均分。

6.2019 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谷城县石花镇老君台村周某甲的建材加工厂一S9型100千伏安变压器处,拆开变压器,放掉变压油,抽出铜丝后听到周围有狗叫声,二人逃走。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1757元。

7.2019 年3月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谷城县庙滩镇回流湾泵站处,将该站一SH15型30千伏安变压器拆开,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670元。

8. 2019年3份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襄城区卧龙镇华岗村浦红军经营的**土矿场一S11M型200千伏安变压器处,拆开变压器,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9210元。

9.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襄城区卧龙镇白龙村李某甲经营的**土矿场一S11M型160千伏安变压器处,拆开变压器,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7752元。

10.2019 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谷城县庙滩镇回流湾泵站处,将该站一SH15型400千伏安变压器拆开,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8100元。

11.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到谷城县城关镇红石亮村河边到白龙岗桥下一S11M型100千伏安变压器处,拆开变压器,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500元。

12.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谷城县石花镇彭湾村一S9型100千伏安变压器处,拆开变压器,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757元。

13. 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襄城区卧龙镇华岗村黄某甲经营的**土矿场一变压器处,拆开变压器,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襄城区胜利街一废品收购部,销赃获款2000元,肖某某分得1100元、龚某某分得900 元。

14. 2019年10月31日晚上,肖某某、龚某某、曹某某三人驾驶由曹某某借来的皮卡车,来到谷城县石花镇陈垭电站处,将该站一SJL型630千伏安变压器拆开,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正在行窃时被看守人员发现,三人丢弃作案工具逃离现场。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575元。

15.2019 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曹某某三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樊城区太平镇龚洲砂场一S11M型250千伏安变压器处,由曹某某放风, 肖某某、龚某某爬上变压器,用扳手卸掉变压器盖子,用撬杠撬出变压器芯,见有路人经过,三人逃离现场。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拆解损坏的变压器损失价值9940元。

16.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谷城县城关镇禹山路广播局家属院路口,将县电力公司暂时停用的s9型125 千伏安变压器拆开,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051元。

17.2019 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谷城县“洋诚百货”超市对面的艺得利建筑工地内,将工地一S11M型250千伏安变压器拆开,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0500元。

18.2019 年12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肖某某、龚某某二人驾驶鄂F****8东风风神AX7越野车来到谷城县城关镇红石亮村河边砂场处,将砂场一S11M型50千伏安变压器拆开,放掉变压油,剪断铜线后盗走,后销赃到谷城国盛废旧金属回收公司。2020年6月17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38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及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龚某甲、邹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杨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谷城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书;6.谷城县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龚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龚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曹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东兴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龚某某、曹某某现羁押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