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谢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1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在QQ认识上家,二人商定以人民币200元/台的价格由肖某某为上家运行络漫宝机盒。6月7日,肖某某纠集被告人谢某某一同至桂林。6月7、8日,肖某某、谢某某明知上家是诈骗犯罪活动,共同使用肖某某购买的络漫宝机盒、网络交换器等器材、上家提供的电话卡,在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格林东方酒店745号房、桂林市七星区香樟林大酒店8923号房为上家运行络漫宝机盒,帮助上家在异地拨打电话。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700元。同月12日,公安机关在格林东方酒店716号房抓获二被告人,当场缴获作案工具络漫宝机盒三十台、网络交换器三台、电话卡三十张。经侦查,所扣押的电话卡号134******、198******、159******均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罗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7680元,被害人王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陈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3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络漫宝机盒、网络交换器、电话卡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调取的报案材料、记录涉案电话卡号及密码的A4纸、微信收款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开房记录单等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报案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作案地点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谢某某结伙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谢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艳

检察官助理:徐熙祯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