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层**室。1997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0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园**宿舍。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许某某驾驶鄂C*****皮卡车窜至十堰市张湾区高铁站孙某某的流动补胎店,采取撬锁的方式,从孙某某存放轮胎的厢式货车内盗走4条轮胎(价值鉴定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行车轨迹、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现场图、现场照片;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被告人肖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 陈浙云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8697****;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7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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