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19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55********,汉族,初中文化,随州市**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小区**住宅楼**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随州市城区**大道由北往南行驶。5时36 分许,当车行驶至**医院门前路段时,将行人陈某甲撞倒后驾车逃逸。稍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沿**大道由北往南行至该处,将陈某甲碾压并拖行至**大厦路段,在停车发现被害人后报警,尔后驾车离开现场。6 时许,王某某驾车返回事故现场。陈某甲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 时许死亡。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死者陈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肖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王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肖某某、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痕迹、物证提取笔录、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监控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5.视频监控光盘9张;6.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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