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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肖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有限公司”**厂。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出资240万元入股该公司。在办理企业环评手续过程中,因原来的土地临时占用手续过期,国土部门不予延期,二被告人商量后,于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到洛阳市一打印店内,伪造一份带有宜阳县**镇**所印章的证明材料,并持该证明材料到县**局办理了相关环评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及身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私自伪造国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战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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