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建始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2年1月10日被建始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7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建始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丰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恩施州公安局依法指定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7日、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退回咸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咸丰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7年3月23日,万某某(另案处理)在建始县**镇**村被告人肖某某家赌场内与刘某乙(1985年出生,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刘某乙(1985年出生)遂外出叫人,万某某从肖某某手中接过一把长刀,并邀约被告人刘某甲(1995年出生)及吴某某、张某甲、邱某某(均另案处理)、李某某、陈某某携带工具前来帮忙。刘某乙(1985年出生)邀来的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万某某一方在建始县城**小区岔路口处遭遇,万某某等人持械将戚某某驾驶的鄂Q****7小轿车砸坏,并将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砍伤后驾车逃离。刘某乙(1985年出生)一方驾车寻找万某某等人复仇,在建始县**镇**村“老砖厂”附近发现万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后便予以拦截,吴某某驾车突围未果,车辆被刘某乙(1985年出生)一方砸坏,万某某、张某甲被打伤。后万某某、邱某某等人逃往宜昌,随后,严某某(另案处理)平息事端,将万某某、邱某某等人召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维修清单、病人收费清单等书证;2.证人戚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辩认等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1995年出生)的供述和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1.2015年底至2016年初,严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建始县**镇**村严某某别墅内以“德州扑克”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招引韩某某、方某某等人参赌,袁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内兑换筹码。后经被告人肖某某联系,该赌场迁至建始县**镇**村冉某某家中。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约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证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2017年初,被告人肖某某与何某某在建始县**镇**村肖某某家中以“德州扑克”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招引谢某某、徐某某等人参赌。严某某提供资金供万某某在赌场放码,获利人民币约4万元。肖某某、何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约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证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1995年出生)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斗殴而提供作案工具、被告人刘某甲(1995年出生)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肖某某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刘某甲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肖某某、刘某甲(1995年出生)均系从犯;在松树坪等地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肖某某系从犯;在红土坪村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肖某某系主犯。二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肖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远磊
刘玉清
李明桥
周 聪
王尚俊
检察官助理:涂可丰
涂 煜
罗红霞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建始县**镇**村10组72号,联系电话1597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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