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检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肖怀彬,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赤峰市红山区**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怀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红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9日以肖怀彬涉嫌故意伤害罪报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14时40分许,在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村**组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口外,被告人肖怀彬与被害人刘某某因赌博一事发生争执,肖怀彬用拳头将刘某某打倒在地,又用木板击打刘某某头部多下,致刘某某头部受伤。刘某某被送往医院后,因伤情严重而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怀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卜庆敏
2018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肖怀彬现羁押于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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