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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肖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群众,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号**栋**单元**楼**室。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于2020年1月8日13时许,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小区**门店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童某某的一台元征(LAUNCH)X431PR03S汽车电脑故障维修检测仪盗走,供自己使用。经物价部门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655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将被告人肖某抓获。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4.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委 江价认字[2020]0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6.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7.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肖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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