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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裕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聂裕成,曾用名王胜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住广东省广宁县**花园。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9月25日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0年6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裕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聂裕成为非法获利,介绍多家公司在岳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公司)虚开品名燃料油、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5943734.16元、税额8112836.97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聂裕成明知岳阳**公司与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介绍岳阳**公司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张,价税合计9045092.76元,税额1314244.25元。

2、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聂裕成明知岳阳**公司与广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介绍岳阳**公司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张,价税合计5095620元,税额740389.22元。

3、2017年8月至9月,被告人聂裕成明知岳阳**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介绍岳阳**公司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张,价税合计6577810元,税额955749.99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聂裕成明知岳阳**公司与佛山市**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介绍岳阳**公司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403366.40元,税额1931031.54元。

5、2018年3月,被告人聂裕成明知岳阳**公司与广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介绍岳阳**公司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价税合计954090元,税额138628.46元。

6、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聂裕成明知岳阳**公司与佛山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介绍岳阳**公司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2714980元,税额395210.77元。

7、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聂裕成明知岳阳**公司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介绍岳阳**公司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价税合计18152775元,税额2637582.74元。

被告人聂裕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结果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聂裕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裕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裕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为8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裕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聂裕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刑,属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聂裕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裕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山

检察官助理:何金颖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聂裕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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