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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市,住江西省**市**镇**村**组**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聂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间,被告人聂某甲找到其在岳西、望江做生意的表舅聂某乙,称自己想做校园直饮水项目,让聂某乙帮介绍教育系统的人脉关系,聂某乙后到岳西县带被告人聂某甲结识了其认识的人,让被告人聂某甲自己跑业务,被告人聂某甲在岳西跑了两个月没有谈成一笔生意。2019年7、8月间,被告人聂某甲萌生伪称已谈成直饮水项目合同,拉合伙人投资,并骗取合伙人钱财的想法。随后被告人聂某甲称自己已与****学校谈好直饮水项目,邀请其表舅聂某乙共同合作,聂某乙未同意,但联系了堂哥聂某丙,让聂某丙与聂某甲商谈合作。2019年8月21日,已来岳西的聂某丙与聂某甲商谈,被告人聂某甲出示了事先准备好的假合同,得到聂某丙的初步认可后,假称找校长签名盖章,避开聂某丙,在假合同上盖上其通过网上制作的假安庆大别山科技学校的印章并签上了校长的名字,聂某丙看到签名、盖章后的合同后,就同意投资合作,按照聂某甲的所说,付给聂某甲现金10万元,转给聂某甲4.5万元,合计人民币14.5万元。拿到钱后,聂某甲谎称进货离开岳西,当聂某丙一个月后询问聂某甲项目进展时,被告人聂某甲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消失不见,实际上骗得的14.5万元已被聂某甲挥霍一空。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聂某甲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聂某乙、叶某某、韩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聂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采取伪造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由于其系初次犯罪,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未赔偿损失及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甲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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