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39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307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曾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某甲与被害人聂某乙是兄弟。2020年3月23日15时许,聂某甲、聂某乙与父亲聂某丙一起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体验中心,与**公司员工商谈回迁物业分配事宜,聂某甲、聂某乙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吵,聂某甲先动手用拳头击打聂某乙的下巴,聂某乙用拳头还手,两人被聂某丙及**公司人员拉开后。聂某甲再次上前用拳头击打聂某乙的下巴,聂某乙再次还手。双方各有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聂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聂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5月10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聂某甲到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聂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聂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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