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广饶县辛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辛河路89千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聂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朋飞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花官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笔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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