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现住韩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村民。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与其兄聂某甲途径韩城市金城区西环路草市街巷口时,聂某甲捡拾到秦某某遗失的一张个人建行储蓄卡(背面手写取款密码),聂某某谎称该储蓄卡为其妻子李某某所有,并手持该储蓄卡先后到韩城市金城区草市街、新城区桢州大街建行营业网点,从ATM机上分三笔取走人民币共计7100元,随后将储蓄卡丢弃。作案后,聂某某将赃款藏匿于老宅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1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秦某某。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聂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聂某某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钢战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居住在韩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物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