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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耿某某,曾用名耿二脸,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1********,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份,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家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16日爪营乡派出所民警去耿某某家检查时发现,并当场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508株,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耿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6幅;(4)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 2.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0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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