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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410826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8年5月开始先后租用洛阳市西工区**大厦**号(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洛阳市西工区**大厦**座**号(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采取在微信群中发布可以代办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承租公租房的虚假信息、收取相应服务费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用于个人消费和网上赌博。

一、2019年5月4日,被告人耿某某以代办承租公租房为由,在洛阳市洛龙区龙**路与**街交叉口**小馆内,骗取被害人薛某某20000元;

二、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耿某某以代办承租公租房为由,在洛阳市洛龙区龙**路与**街交叉口**小馆内,骗取被害人任某某13500元;

三、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耿某某以代办承租公租房为由,在其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大厦**座**室公司内,骗取被害人尚某某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赌博网站平台截图、报案材料、转账记录、服务承诺书、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表、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害人放弃报案情况说明及材料;

2.被害人薛某某、任某某、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耿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建军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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