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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耿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9时58分左右,驾驶苏JH****小型轿车沿盐都区冈中开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生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推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甲发生碰撞,致刘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经法医鉴定:刘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耿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贞慧 

 2020年3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耿某某现住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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