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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9********,汉族,文盲,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庄**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阴历11月,被告人翟某某在**镇**庄**村自家承包地内种植罂粟1280株。2020年4月17日,罂粟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铲除,株高40公分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6510****)。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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