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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1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北城天街38号PLAY HOUSE酒吧内,趁被害人蔡某某及同行人员离开卡座之机,从蔡某某放在卡座的挎包内盗走价值人民币1750元的LOUIS VUITTON女士SARAH钱夹一个,钱夹内有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一张、面额500元的港币一张(折合人民币459.7元)、面额100元的港币一张(折合人民币91.94元)、面额50元的港币二张(共计折合人民币91.94元)、面额20元的港币一张(折合人民币17.966元)、面额100元的澳门元一张(折合人民币89.83元)、农业银行卡一张。之后,翟某某将盗窃的女士钱夹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将赃款耗用。

被害人蔡某某发现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翟某某被PLAY HOUSE酒吧安保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查获被盗的钱夹及港币、澳门元(已发还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盗窃、销赃现场照片、港币、澳门元查询记录、汇率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未赔偿被害人小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晚书

检察官助理  蔡明洋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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