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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驾驶黑K****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洼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巨宝村新立屯屯中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刮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翟某某驾车逃逸。经侦查,2019年11月5日,将被告人翟某某在其家中抓获。经法医检验鉴定,陈某某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胸腹部受钝性物体作用,造成肝脏左右叶破碎、右肺破裂等致大失血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翟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涉案的三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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