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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孙某甲、毕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孙某乙、周某某、贾某某、王某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楼**村,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街**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镇**村**,现住**。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街**号,现住**。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楼**区,现住**。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53********,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镇**庄**号,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路街道**街**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现住淄博市淄川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商城路街道**街**排**号,现住**。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楼**单元101,现住**。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区,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路街道**广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楼街道**号楼**单元**室,现住**。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乡**村,现住淄川区**楼街道**村。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孙某甲、毕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孙某乙、周某某、贾某某、王某乙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王某甲、毕某某、刘某某、贾某某、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全能神”邪教组织在淄博市淄川区设立**小区(原**小区**七里小区**组,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该邪教集团使用传递纸条的方式进行逐级指挥,采取使用化名、单线联系、设立交通站等活动方式,在交通员(跑路)的联络下,有组织进行邪教犯罪活动;其广泛发展邪教成员,利用写见证文章、心得体会等手段蛊惑人心,丑化政府,割裂社会,制造信徒对政府的仇恨;其鼓动邪教成员奉献财产,非法敛财;编造、传播各类邪说,污蔑党和政府,破坏法律实施。

该邪教集团内部,被告人翟某某负责管理金城小区事务组,安排交通站、交通员,处理邪教资料等事务;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负责协助翟某某处理“全能神”邪教组织事务,书写信息回条等,并安排其他人员通过交通站进行传递;被告人孙某甲、刘某某、毕某某、孙某乙、贾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系“全能神”邪教组织交通员,接受翟某某或其他“全能神”人员的安排,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区传递邪教资料、物品等,且毕某某还作为接待家庭(交通站),为翟某某等人从事邪教活动提供场所;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住所为接待家庭(交通站),负责“望风”、协助传递资料等,为翟某某等人进行全能神邪教活动提供场地等便利条件。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翟某某系“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区事务长,于2019年6月以来,其先后指定毕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家庭作为“全能神”接待家庭(交通站),传递邪教资料、聚会学习邪教材料,并在杨某某家、毕某某的接待家庭与王某甲、李某甲处理邪教资料、书写回条等用于邪教组织内部传递。其先后安排孙某甲、毕某某作为交通员传递邪教资料,带领交通员李某乙、王某甲、毕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到多个交通站认点,进行邪教组织资料传递。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翟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内存卡3张(2张内存卡存有全能神邪教内容及工作安排、1张内存卡疑似加密),各类“全能神”有关的纸条42张;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楼**单元**室翟某某母亲家中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话在肉身显现》等“全能神”书刊58本,手写纸条35张,MP5播放器4个,起誓保证书1份;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毕某某接待家庭中查获《神的交通》等“全能神”书刊99本,用于记录传递“全能神”资料的笔记本8本(其中孙某甲用于作记录的本子1本)以及其他“全能神”相关资料一宗;2019年11月8日在翟某某指派到毕某某接待家庭送全能神邪教材料的被告人刘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各类传递“全能神”资料的袋子17个(其中二份文章含有宣扬全能神的内容,其余纸条系全能神邪教组织间传递信息、指令所用),纸包1个,其中内有“全能神”人员传递信息、指令的纸条93张,内存卡35张(其中3张内存卡存有“全能神”邪教内容、22张内存卡疑似加密、10张内存卡为空卡、空文档但文件名标注有全能神编号);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楼街道**村王某乙接待家庭中查获“全能神”书籍189本;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镇**村杨金刚家查获“全能神”书刊17本,装有指令信息的纸袋40余个,体会材料7份,空纸袋1150余个;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镇**村王某某家查获“全能神”书籍246本,移动硬盘2个,内存卡3张,手写心得体会一宗;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路街道办事处菜园社区王某某接待家庭中查获“全能神”书籍《神的交通》5本。

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份以来,多次在被告人毕某某接待家庭聚会,传播“全能神”书籍、刊物,并负责协助翟某某处理“全能神”邪教组织资料,安排其他人员向下传递。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博山区**镇**村**室李某甲家中查获“全能神”宣传手册1本,笔记本1本,存储卡3个;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其参与聚会的淄川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毕某某接待家庭中查获《神的交通》等“全能神”书刊99本,用于记录传递“全能神”资料的笔记本8本(其中孙某甲用于作记录的本子1本)以及其他“全能神”相关资料一宗。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份以来,多次到毕某某接待家庭中进行邪教资料传递、聚会学习全能神材料,并协助翟某某查看信息纸条、对纸条进行分类。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手写“全能神”内容纸张3张,笔记本2本,U盘1个、储存卡1个、MP5播放器1个等;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其参与聚会的淄川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毕某某接待家庭中查获《神的交通》等“全能神”书刊99本,用于记录传递“全能神”资料的笔记本8本(其中孙某甲用于作记录的本子1本)以及其他“全能神”相关资料一宗。

4.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多次到范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及王某某等4处接待家庭中传递邪教资料、物品。在毕某某接待家庭中分类处理资料的过程中,孙某甲对从其他交通站取来需要进行处理的资料予以记录。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办事处**社区孙某甲家中查获各类“全能神”手写资料18份;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镇**村杨某某接待家庭中查获“全能神”书刊17本,装有指令信息的纸袋40余个,体会材料7份,空纸袋1150余个;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镇**村范某某(另案处理)接待家庭中查获储存卡34个17个储存设备中含有全能神内容或全能神指令性文件)、U盘1个、MP4播放器3个、“全能神”书籍9本、手写心得体会214张(均含有宣扬全能神的内容)。

5.被告人毕某某于2019年9月份以来,接受翟某某的安排,负责“跑路”做联络员、交通员,多次到王某某接待家庭中传递“全能神”邪教资料。以其住所作为接待家庭,传递邪教组织资料,为“全能神”组织活动场所。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毕某某接待家庭中查获《神的交通》等“全能神”书刊99本,用于记录传递“全能神”资料的笔记本8本(其中孙某甲用于作记录的本子1本)以及其他“全能神”相关资料一宗。

6.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乙、孙某乙、周某某、贾某某系“全能神”邪教组织交通员,于2019年以来,接受翟某某或其他“全能神”人员的安排,负责“跑路”做联络员、交通员,进行“全能神”邪教资料传递。其中刘某某到毕某某接待家庭传递“全能神”邪教资料并聚会学习邪教材料;李某乙到王某某、张某某接待家庭传递“全能神”邪教资料;孙某乙到王某某、刘某某接待家庭传递“全能神”邪教资料;周某某到张某某、张某某接待家庭传递“全能神”邪教资料;贾某某到范某某接待家庭传递“全能神”邪教资料。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毕某某接待家庭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查获其送到毕某某接待家庭中的笔记本电脑1台,各类传递“全能神”资料的袋子17个,纸包1个,其中内有“全能神”人员传递信息、指令的纸条93张(其中二份文章含有宣扬全能神的内容,其余纸条系全能神邪教组织间传递信息、指令所用),内存卡35张(其中3张内存卡存有“全能神”邪教内容、22张内存卡疑似加密、10张内存卡为空卡、空文档但文件名标注有全能神编号)。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路街道**街**排**号被告人李某乙家中查获内存卡11个,《神的交通》等“全能神”书刊174本,MP5播放器3个,U盘5个及其他与“全能神”有关的纸张、记事本等物品。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路街道**广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周某某家中查获2台笔记本电脑,1个移动硬盘,“全能神”书籍71本、光碟10张,1305个空纸袋,手写笔记8本。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贾某某家中查获“全能神”书刊4本。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镇**村范某某(另案处理)接待家庭中查获储存卡34个(17个储存设备中含有全能神内容或全能神指令性文件)、U盘1个、MP4播放器3个、“全能神”书籍9本、手写心得体会214张(均含有宣扬全能神的内容)。

7.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9月份以来,以其住所作为接待家庭,传递邪教组织资料,为“全能神”组织活动场所。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淄川区**楼街道**村被告人王某乙家查获“全能神”书籍189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MP5播放器等;2.书证:发破案说明、户籍信息、内存卡存储内容的认定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孙某丙、张某某、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孙某甲、刘某某、毕某某、孙某乙、贾某某、王某乙、周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笔迹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孙某甲、刘某某、毕某某、贾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孙某甲、刘某某、毕某某、孙某乙、贾某某、王某乙、周某某、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汝鑫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孙某乙、李某乙、周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博山区**镇**村**室;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街**号;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楼**区;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路街道**街**号;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镇**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楼街道**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楼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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