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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200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号。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翟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年底被告人翟某某被招募到扬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假称与被害人韦某某处对象,虚构自己生病、打车、买东西等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6211.34元。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被招募到扬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假称与被害人黄某某处对象,虚构自己生病、买东西、去看对方需要路费等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383.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的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熙

检察官助理:李芸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庄**号。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东**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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