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63********,汉族,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蓝某某**镇**村**组,高中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2日被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翟某甲驾驶陕A****X号小型普通轿车,沿蓝某某小寨镇佘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关庙村丁字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蓝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32.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查获时的照片;
2、提取笔录及血醇检验报告;
3、证人翟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一钊
2020年11月12日
附:1、案卷材料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光盘一张。
注:被告人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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