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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花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翁**在福清市玉屏街道产塘街**KTV内饮酒后驾驶一部无牌两轮摩托车途经福清市**街道**街**花园**路段因酒劲上头摔倒入睡,后被公安民警查获。查获时,被告人翁**拒绝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翁**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两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购车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行车路线图。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剑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翁**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柱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翁**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花园**号楼**;

2.卷宗2册共计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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