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乡**村**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中厝**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2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KTV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类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往石竹街道棋山村方向行驶,途经石竹街道棋山客运站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雯
附注: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05020****;
2.卷宗2册共计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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