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2001********,汉族,高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现居住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驾驶粤MA****号轻型货车从梅县区**镇往梅州城区方向行驶。17时20分左右,行驶至G205线2604KM+420M梅县区**镇**村门楼地段在向左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左后方驶来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粤M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4月19日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翁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叫人拨打110报警。同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经济损害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相关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梅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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