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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羊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208号 

被告人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磐安县**乡**村**号。2018年3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磐安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8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羊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浙G1****小型轿车,在途经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旭亮烟酒前路段时,与王某某停在路边浙GE****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桥梁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被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羊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羊某某已对王某某车辆及道路桥梁损失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楼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视听资料:视频摄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89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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