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罗某甲为方便三个儿子在东山坝镇大布村下前门组鹅戏坝建房,在未办理樟树移栽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驾驶挖掘机采用挖土及推的方式将原先生长在鹅戏坝的两株疑似野生樟树推倒在地,之后对倒地的疑似樟树截枝并移栽。移栽后的树木先后由罗某甲及其妻李某某管护。2018年下半年,因高温及移栽时未打包扎,导致这两株树木最后死亡。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所移栽的两株树木为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该树干已干枯死亡,总蓄积为2.3709立方米。
被告人罗某甲经依法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已枯死樟树(照片);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罗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为建房雇请他人驾驶挖掘机将两株野生樟树进行移栽,导致该两株樟树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晓英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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